澧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澧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澧水中下游,洞庭湖西岸,是湘西北通往鄂、川、黔的重镇,素称“九澧门户”,因澧水而得名。县城自南北朝建州以来,屡为府、州、路治所,境内名胜古迹甚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以城头山、彭头山、鸡叫城、八十垱、十里岗、丁家岗为核心的澧阳平原史前文化遗址群已由国家向联合国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在城头山古文化遗址,发现了中国最早的、距今6000年的古城址、古祭坛和古稻田,把中华文明史向前推进了1000年。古有周代将军白善、楚国丞相申鸣、汉代将军马伏波、晋朝尚书车胤、唐代诗人李群玉、元朝状元郝希贤、明朝户部尚书李如圭和工部尚书李充嗣、民国开国元勋蒋翊武等。曾是屈原行吟之地,范仲淹求学治学之所;南宋杨幺、钟相、明末李自成、清代洪秀全等均曾鏖战澧州;作为贡献了两千英雄儿女的革命老区,这里还曾是红军征战驻守的重镇,贺龙曾任澧州镇守使,周恩来、任弼时、王震、廖汉生、郭沫若等也曾辗转于此,从事革命活动。物产富饶,素有“洞庭鱼米乡”、“稻籼丰稔甲湖广,麻桑夙著震九州”的美誉。各类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已探明储量的有24种。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备。水利、电力资源丰富。